绵阳市商务局 绵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绵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绵商规〔2025〕3号
各县(市、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绵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商务局 绵阳市财政局
2025年9月30日
绵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3号)、《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5〕37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绵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实际,制定《绵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绵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经企业申请、区(县)初审推荐、市级评审、公开公示等程序后入库,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绵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25—2027年中央财政支持绵阳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本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支持符合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方向的项目。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局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评价、验收,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管。负责牵头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负责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商务局做好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监管,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指导市商务局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为市商务局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三)县(市、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要求,落实好属地责任。负责组织推荐本县(市、区)、园区项目申报,并对项目进行初审和推荐;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统筹协调。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日常监管,按进度做好资金拨付。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初验,协助开展项目终验和绩效自评工作。
(四)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和监督管理,指导本级商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五)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建设任务,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和自查自纠,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完善内部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第五条 市商务局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电话和举报窗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六条 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要求,重点支持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等五个方向项目,同时将提振消费类项目融入五个方向中。根据五个方向项目特点和需求,专项资金采用财政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
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加快新技术应用,推动城乡商贸流通网络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拓展无人商店、智能导购、虚拟体验等应用场景,提升智慧商圈、特色街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服务水平,改善居民消费环境。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
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局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
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
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及升级改造,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加快新业态培育,发展数智供应链,培育品牌连锁、直播电商等新模式,提升消费供给水平。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农贸市场项目不超过4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同一企业申报多个项目的,该企业获得试点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三)公益性、基础性的非营利项目,可以给予全额支持。
(四)项目实际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调减,确因特殊原因减少投资的,实际投资额不能低于计划投资额的80%,且达到前期申报基本标准(农贸市场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其他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金额须同比例调减;无法完成建设或实际投资额未达到计划投资额80%的项目,由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后,按规定收回项目资金。
第八条 不予支持内容
(一)用于偿还债务或支付罚款、捐款、赞助的支出。
(二)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办公楼装修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三)人员、办公经费和项目组织工作经费。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评价验收、引入第三方监理和项目规划服务等。
(四)土方开挖、基础浇筑、墙体砌筑及地面铺设(农贸市场除外)等基础土建以及具有商业地产开发性质的项目,包括土地购置、租赁费用,房屋建设相关的勘测、设计、评估等费用。
(五)项目内部管理相关投资和支出,如办公楼、员工宿舍、办公物品、人员工资等。
(六)已获得商务、发改、交通、农业、邮政、供销等行业部门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基建投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建设、“新网工程”和其他中央、省、市资金支持的项目。
(七)建设内容模糊、成效无法判断,以及不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或支持发展方向的。
(八)其他不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
第九条 资金拨付
(一)按照“进度拨付+验收结算”的模式进行资金拨付。项目开工即可拨付补助资金的30%,后续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完工前拨付补助资金比例不得高于80%,剩余20%待项目完成验收和实际投资额核定后拨付。
(二)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开展资金拨付相关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申报单位依法登记注册。
(三)申报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申报单位近三年(未满三年,以成立之日起为准)无违纪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提供“信用中国”网站证明凭证。
(五)申报单位须配合开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工作,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要求
(一)申报项目的建设地在绵阳市区域范围内。
(二)申报项目在2024年1月1日后开工,并确保2027年12月31日前完工。
(三)农贸市场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其他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项目总投资是指2024年1月1日到2027年12月31日项目完工期间为所申报项目投入的符合资金支持方向的有效投资额(分阶段申报实施的项目,以分阶段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项目遴选程序
(一)企业申报。市商务局下发项目征集通知,各县(市、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征集通知要求,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注册地或建设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级推荐。各县(市、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本《细则》规定,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推荐报送至市商务局。
(三)项目评审。市商务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专家团队、制定评审方案、明确遴选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对申报项目的建设方向、建设内容、投资估算、预期效益等进行评审论证,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按评分进行排序,出具项目评审报告。
(四)项目确定。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向商务厅、财政厅报备。未纳入支持名单的项目进入储备项目库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审内容
(一)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具体内容及投资规模,项目可行性分析、建设规划和实施步骤,总投资、资金筹措渠道及分类预算,项目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等。
(三)项目正式运营后,企业经营成本、利润、就业人数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四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上报至市商务局。
(三)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项目验收。
(四)市商务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专家团队进行终验。
第十五条 验收内容
项目验收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自评报告(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及产生效益等)。
(三)投资明细汇总表及设施设备清单。
(四)项目实施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合同、设施设备采购与收货清单、发票票据、转账凭证等各项凭证。
(五)项目建设内容相关图片资料,并附文字说明。
(六)项目绩效评价材料。
(七)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
(八)对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的承诺书。
(九)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佐证材料)。
验收完成后,出具“通过”或“不通过”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果并由参加验收的人员书面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项目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终止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退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一)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二)未经调整程序,申报项目出现撤项、烂尾等情形的。
(三)验收未通过的。
第十七条 项目调整
因项目调整或项目退出而造成专项资金收回时,可启动项目递补或再次组织申报。递补项目优先从项目储备库名单中选取,无符合条件的,将及时组织申报。项目数量根据收回资金规模与递补项目投资规模确定;用于递补项目的支持资金总规模不超过收回资金总规模,同时应符合补助标准。履行公示、报批等程序后,向商务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建设要求
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及时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避免项目建设进度滞后。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总投资以及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变动的,按程序向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九条 日常管理
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对本辖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做好项目过程管理工作。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加强项目立项、建设、验收等全过程监督,形成闭环管理。鼓励各地、项目实施单位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决策监督,加强资金和项目审核,及时防范化解风险。
市商务局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实施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开展终期评估等。
各县(市、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材料详实、完整。要对申报项目开展不少于半年/次的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明确资产权属和管护主体责任。要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处置和盘活,避免资产闲置。
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严格落实财政绩效监督“三管三必须”的工作要求,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市商务局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市、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是具体项目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应当同时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在下达试点资金时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应对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法等相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商务、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督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应主动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试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试点资金的,收回相关资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试点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30日之日起实施,至试点项目执行结束为止。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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