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绵阳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

2025-01-21  作者:商务局管理员   来源:绵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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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根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四川省省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川商市运〔2021〕27号)、《绵阳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绵府办发〔2013〕86号)和储备调节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冻猪肉(以下简称储备肉),是指绵阳市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生猪价格异常波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而储备的冻猪肉。

第三条储备肉分为常规储备和临时储备。常规储备是指为满足市场调控和应急投放需要建立的常设储备。临时储备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启动临时收储建立的储备。储备肉是市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动用权属市政府。

第四条储备肉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助、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自主轮换、费用包干、统一调度。

第五条在绵阳市范围内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储备肉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四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提出储备肉收储、临时增储(调减)、投放(含动用以及动用后补库)计划(包括品种、数量、时机等),报市政府审定,并协同市商务局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肉入储和投放(含动用、出库及补库)计划。牵头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冻猪肉储备所需资金进行测算,纳入年度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分配范围,并编制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预算编制和批复,按程序办理专项资金下达手续,监督资金使用。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我市生猪屠宰企业用于储备肉屠宰环节的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做好储备肉生产的检疫和屠宰企业肉品质量自检的监督。

第七条承储储备肉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入储、在库管理、轮换及出库等工作,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上报储备肉轮换、出入库等相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按规定向市商务局申报储备肉财政资金补助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承储企业管理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经营企业或生猪屠宰加工企业;

(二)自有或租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能够承担储备肉任务及安全责任的储存冻库,冻库储存能力不低于500吨,租赁库有效租期不得短于承储期;

(三)具有稳定的销售网络、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市级储备肉承储计划执行违规违约行为。

第九条根据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商务局牵头通过竞争性等方式,确定承储企业,承储企业确定后承担储备任务期限不超过3年。

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生猪和猪肉价格过度下跌等紧急或突发情况下,需要紧急增加储备肉收储的,原则上由原确定的承储企业承担增储任务。原承储企业不能承担的,由市商务局另行确定承储企业承担增储任务。

第十条承储企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储存库址发生变更,或企业进入撤销、解散、破产程序,或生产经营行为和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储备肉任务落实的,应于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商务局。承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储存库址发生变更,或生产经营行为和条件发生变化,限1个月完成整改,如整改不到位,调整、暂停储备计划,另行确定承储企业;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破产程序,调整、暂停储备计划,另行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市商务局每年与确定的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协议。第一年(上年)按照承储协议约定进行储备和管理的,再签订下一年协议。

第四章入储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报请市政府同意的储备肉收储计划,在承储企业确定后,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下达储备肉入储计划。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收到储备肉入储计划2个月内完成储备肉入储工作。

第十三条储备肉来源分为国内生产和国外进口。储备品种包括Ⅱ、Ⅳ号分割肉,白条肉及其它分段或分部位冻猪肉等。

国产的储备肉原则上应在入库前60天内生产。

疫情期间,储备肉货源产地应限制在无疫情或疫情低风险的国家或区域。

第十四条入库的储备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标准和要求。

国产猪肉屠宰加工的检疫、检验、操作和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库肉品必须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有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进口猪肉须为指定口岸进口,具备入境货物相对应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必要时,还应具备消毒证明、专项病毒检测报告以及可追溯信息等资料。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按下达的储备肉入储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储备肉入储,并将执行情况报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未经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同意,不得调整、更改、拒绝、拖延执行入储计划。

第十六条若承储企业因故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肉入储计划的应及时向市商务局报告。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视情对承储企业承担的入储计划进行调整或取消,并按第九条规定另行确定承储企业。

第五章在库管理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对储备肉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牌相符、账物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储备肉专账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0年。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建立储备肉专项台账,全面准确反映储备肉入储、在库、轮换、出库管理等情况,并及时向市商务局报送有关信息。专项台账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0年。

专项台账应主要包括:

(一)品种、数量、货源产地;

(二)存放地点、入库日期、保质期限;

(三)出库流向;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储备肉在库管理和日常管理。存储期间,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要求,积极履行信息资料报送义务。

第二十条发生疫情、安全事故等突发情况或发生、发现其他影响储备任务落实等情况时,承储企业应立即处理,并向市商务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为在库储备肉购买财产保险。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储备肉的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检测以及在库肉品品质检验等。鼓励开展第三方检测检验,定期向市商务局报送检测检验报告。检测检验需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不得虚报、瞒报入储和在库储备肉数量、品种,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六章轮换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级储备冻猪肉轮换实行市场化运作,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出陈储新、保证质量的原则,对市级储备冻猪肉适时进行轮换,市级储备冻猪肉轮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对于再继续存储将影响其品质用途的储备肉,必须进行轮换。若因轮库不及时,造成肉品过期等情形的,由承储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在遵守本办法的前提下,应按照同品种、保质、等量轮入的原则,自行确定储备肉轮换的时机和方式,自负盈亏。轮换完成后,承储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局报告轮换情况,市商务局随机抽查。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采取“先出后进”“边出边进”方式进行轮换的,应确保储备肉实际在库率不得低于所承储储备肉总量的70%,轮出与轮入时差不得长于2个月。特殊情况不能在2个月内轮入的,须报市商务局批准同意,否则视为擅自动用储备肉。

第二十七条市商务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承储企业,做好储备肉轮换管理。可委托县(市、区)、园区商务部门对属地承储企业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商务局。

第七章出库和动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动用储备肉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向承储企业下达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动物疫情或其他突发事件等;

(二)全市或者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及时落实下达的储备肉动用计划,按照动用计划明确的时间、品种、数量、流向等要求,快速、足量组织储备肉投放到指定地点。

动用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送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条储备期满且市政府未动用的储备肉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储备肉动用和出库可采取公开竞卖、就地销售等市场化方式,或者按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竞卖和就地销售等涉及的底价或价格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自负盈亏。

储备肉动用和出库时,因特殊情况,政府指令承储企业降价、限价投放储备肉的,其价格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确定,造成投放价低于入库成本价的差价,由市财政负责补偿。

第八章费用补助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补助资金包括所占用资金费用补贴和定额补助两部分,采取事前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补助资金由市商务局牵头完成储备肉入库验收、储备工作完成验收后,按照承储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根据下达的储备计划、实际在库数量、在库时间等据实拨付。从储备肉入储计划下达之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期初,在储备肉入库计划完成并经市商务局核实后,向承储企业预拨付40%补助资金额。期末,由市商务局对承储企业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安排拨付相关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十三条常规储备所需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参照省级储备冻猪肉费用补助标准,综合承储企业资金占用、冷藏保管、库损、人工搬运、管理和保险等因素做好测算,纳入年度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申报范围,在年初预算二次分配时提出具体建议安排金额,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临时储备所需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参考常规储备每吨费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建议临时增储数量,提出建议追加预算金额,和临时增储数量一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凡享受本政策的承储企业,若事后违反政策规定,须退还已获得补助、补贴资金。因同一事由已享受政策补助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对储备肉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承储企业所在地县级商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猪肉储备的在库监督检查,储备期内每3个月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报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不定期对承储企业猪肉储备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6个月抽查不少于1次。

第三十七条市储备肉实行月度报告制度。存储期间,承储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的储备肉在库管理情况,及时、准确、真实、规范地报送市商务局。

第三十八条对各部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承储企业应及时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依法依规扣减、追回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并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对不按规定和约定执行储备计划的承储企业,由市相关部门视情调整或取消储备计划,并可依法列入失信记录或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结合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原《绵阳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办法》(绵商运〔2022〕78号)同时废止。

http://swj.my.gov.cn/mysswj/c101395/202501/7d8fae5aba5c4f2eb565e83f1571383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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