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5年“绵品出川”国内市场拓展活动方案》的通知
绵商市场〔2025〕249号
各县(市、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市场主体、行业(商)协会:
现将《2025年“绵品出川”国内市场拓展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绵阳市商务局
2025年9月3日
2025年“绵品出川”国内市场拓展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战略部署,持续巩固“绵品出川”“绵品七进”活动成效,强化贸易与产业联动融合,通过开展“绵品出川”国内市场拓展活动,激发“绵阳造”品牌市场活力,为加快建设省域经济副中心提供支撑,特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走出去”参展办会。鼓励市场主体“走出去”参展办会,促进产销精准对接,提升“绵阳造”品牌知名度与市场竞争力。对组织10家及以上“绵阳造”企业参加省外重点展会的市内企业或行业(商)协会,对其展位、搭建、宣传、物流等费用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场展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单独参加省外重点展会的企业按每场3000元给予定额补贴。对组织10家以上“绵阳造”企业到省外城市开展产销对接、品牌路演、巡展等活动,且达成实质性合作协议或销售合同的市内企业或行业(商)协会,对其搭建、宣传、物流、交通、住宿等费用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全年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力争全年参展企业不少于60家次,参加省外展会活动5场以上。
二、支持“请进来”探店探厂。鼓励邀请市外供应链企业来绵开展探店探厂,深化供需互动,加速推动产销合作落地。对邀请5家及以上市外供应链企业来绵探店探厂,且达成实质性合作协议或销售合同的企业或行业(商)协会,对其交通、住宿等费用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全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0万元。2025年,力争邀请来绵探店探厂的市外供应链企业不少于50家次。
三、支持品牌宣传推介。支持市场主体拓宽“绵阳造”产品宣传渠道,通过高铁站、机场、核心商圈、旅游景区等人流密集场所,以及省级及以上电视台、各类新媒体等平台扩大宣传推介力度,拓宽传播维度,提升品牌影响力与市场辨识度,塑强“绵阳造”品牌形象。
四、支持“美食+”推广。鼓励市场主体以美食为纽带融合推广“绵阳造”产品,提升城市烟火气与品牌亲和力,增强消费者情感认同。对组织不少于30家企业在市外城市开展“美食+”展示展销活动的企业或行业(商)协会,对其食材、搭建、物流、交通、住宿、人工等费用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贴: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他城市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20万元。2025年,力争开展“美食+”推广活动5场以上。
五、支持入驻连锁商超。鼓励市场主体拓宽销售渠道,入驻知名商超。对“绵阳造”产品新入驻知名连锁企业、且签订合作协议不少于一年的企业,按每个SKU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入驻每家连锁商超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一申报主体全年累计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入驻供应链系统。鼓励市场主体对接院校、酒店、景区、机关、国企等集采系统,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扩大产品销售规模。“绵阳造”产品新进驻集采系统、且签订合作协议不少于一年的企业,按销售额达标情况给予一次性补贴:年销售额达100万元的,最高不超过5万元;达200万元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支持拓展电商渠道。鼓励市场主体创新贸易形态,发展直播电商及跨境电商,拓展国内外市场,培育“绵阳造”线上增长新动能。鼓励企业通过主流电商平台或MCN机构邀请知名主播(大V)开展直播带货,拓展“绵阳造”产品线上销售渠道,对从绵阳发货的企业或行业(商)协会,按快递订单量给予补贴:年订单量达100万单的,最高不超过10万元;达300万单的,最高不超过15万元;达500万单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支持制定行业标准体系。鼓励市场主体牵头或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提升“绵阳造”产品质量与行业规范化水平,推动相关产业向高端化、标准化发展。
九、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开展“绵品出川”国内市场拓展活动作为全年重点任务统筹推进,积极动员组织企业、行业(商)协会组织或参与相关活动,充分整合资源推动我市优势产业及“绵阳造”产品拓展国内外市场。
(二)强化资金保障。企业或行业(商)协会在开展“绵品出川”国内市场开拓活动之前,应提前10天向市商务局报备。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活动,严格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及相关补贴标准予以资金支持。
(三)强化宣传推广。各县(市、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渠道,积极宣传“绵品出川”国内市场拓展活动支持政策,引导更多企业、行业(商)协会精准利用政策资源针对性开展供需对接,推动“绵阳造”深度融入全国供应链体系,提升“绵阳造”品牌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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