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商务局的行政许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障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人关系的合法权益,改进我局行政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示制度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行政效能监察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公开行政行为、透明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务公示。
第三条 局机关在岗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示基本内容:
(一) 工作人员的相片、名字、部门、职责;
(二) 机构设置、行政职能、位置分布;
(三) 办事程序、标准;
(四) 局发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五) 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决定;
(六) 其它应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 公示内容可采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佩带身份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电脑网络以及其它公众媒体等形式公示。
第六条 局纪检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职能机构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或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局纪检组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政务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考评内容,并由局纪检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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